海盐大潮 发表于 2024-4-13 15:10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04.09)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069ZX的砂糖橘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海盐县于城镇何记水果批发部经营的砂糖橘,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于城镇何记水果批发部作如下处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砂糖橘,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砂糖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424306830059ZX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一) 抽检基本情况嘉兴张氏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张氏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生姜,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做出前知道所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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