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泡人 发表于 2024-3-15 11:05

十大“案例”公布,海盐人请警惕!

关于网购、加油、预付式消费……今天,海盐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公布2023年度海盐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这十个“消费坑”你遇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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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孩子溜冰受伤,该谁承担责任
【案例简介】2023年2月初,市民胡先生向县消保中心反映,他的孩子在海盐某溜冰场溜冰过程中,被溜冰鞋划伤,期间无工作人员查看情况。胡先生要求该溜冰场就此事进行赔偿,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调解过程及结果】事发后,商家陪同胡先生的孩子到医院就诊治疗,并垫付医药费。县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看时,发现该溜冰场设置了安全须知、意外免责条款等告示,告示明确规定“溜冰时必须佩戴头盔、护膝和手套等安全护具”,并提醒冰刀锋利,需佩戴防切割手套,但手套需消费者自行购买(20元/副)。此外,溜冰场内外有专人负责看护。该溜冰场做到了基本的人身安全告示和保障,符合相关规定,出事后也能积极协助治疗。但由于防护手套为有偿使用,不少消费者不选择购买,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本次纠纷主要责任在消费者方。经调解,该溜冰场同意退票并予以一定补偿,合计600元,胡先生表示接受。【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进行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要注意遵守安全规则,对于未成年人,家长更要认真做好监护工作。县消保中心也提醒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以杜绝安全事故。
案例二利用商场场地摆摊销售学习机找谁维权
【案例简介】2023年5月5日,消费者向县消保中心投诉其父母被组织去某家电专卖店听课领礼品,商家前期免费赠送了电动牙刷和平底锅,并许诺免费赠送学习机,但实际需支付学习材料费2899元才能把学习机带走。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消费、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退货退款。【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县消保中心调解人员联系该家电专卖店经营者,经营者表示前期确有卖学习机的商家在店内某区域摆摊销售,但发现该学习机商家存在不当销售行为,已要求其停止销售并离开。家电专卖店经营者认为学习机商家行为不当与该店无关。根据有关规定,租赁场地的家电专卖店负有连带责任。经调解,家电专卖店经营者同意并完成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诉求。【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在经营者拒绝或者逃避消费纠纷处理的情况下,场地提供者即某家电专卖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摆摊经营者追偿。【消费警示】商场等经营者允许外来经营户短期经营的,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审核其合法经营资格,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方便消费者维权,也保护商场自身权益。消费者切勿贪图小恩小惠,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购买产品应找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商品有问题也好维权。
案例三“卖家亦是买家”,网购交易需谨慎【案例简介】2023年11月7日,消费者向县消保中心反映,其在某网购平台“某精品店铺”购买一件真皮男装外套,发货地为海盐,到货后发现是人造革,与产品说明不符认定为假货,由此要求商家退款。协商无果后遂向县消保中心求助。【调解过程及结果】经了解,本案实际的交易过程为: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某精品店铺”下单购买了368元的“绵阳真皮男装外套”,该店铺转而以消费者身份向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了210元的非真皮服装。调解过程中,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表示,其网店并未宣称销售的是真皮服装,不存在过错,若中间商家“某精品店铺”愿意,可以配合完成退款退货。最终三方达成一致,由消费者寄回争议商品至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海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某精品店铺分别退回收取的货款,消费者对处置结果表示满意。【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中间商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收到的实际产品存在落差,引起纠纷。【消费警示】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商家,妥善保管好单据、单号等证据。网店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四“一口价黄金”饰品未标克重引发消费纠纷
【案例简介】2023年3月25日,市民沈女士的母亲在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某金店购买了“一口价黄金”饰品。事后,沈女士了解到该金店店员告知其母亲“一口价黄金”饰品不在店内称重,但可以免费换款。沈女士认为商家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遂向县消保中心进行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经了解,金店老板称店内“一口价黄金”饰品在店内按件标示价格并进行销售,因为是工艺金所以价格比一般金价略高一些。销售过程中店员也已如实告知消费者,过程中不存在诱导和欺骗的情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还是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消费者的认知范围内更简单直白地进行推荐介绍,避免消费者出现理解差异而造成消费纠纷。
案例五凭证遗失,煤气瓶能不能退【案例简介】2023年3月6日,市民苏先生称其2018年在某燃气公司租赁了一个煤气瓶,当时缴纳租赁押金150元,苏先生表示当时工作人员未给发票和相关凭证。现煤气瓶要更换新瓶,燃气公司以没有发票、凭证为由不退押金。遂向县消保中心投诉,要求协调退款。【调解过程及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瓶装燃气供应站必须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和用气记录等制度,详细记录气瓶号码,只销售本经营企业自有气瓶,严禁使用过期或严重腐蚀、损坏等不合格钢瓶。各燃气公司均能对自己公司的煤气瓶进行管理和鉴别,确认消费者使用的煤气瓶是否属于自己公司。经过相关政策解释及调解,燃气公司通过挂失等方式重新与消费者确立租赁关系,完成办理退瓶手续。【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本案中,燃气公司在提供租赁服务时,提供有效的服务手册和押金发票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办理退还业务时,以不能提供当初的发票、凭证为理由拒绝退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新汽车三包内多次维修,可否退车
【案例简介】2021年,市民陆先生购车后,车辆先后出现车机死机、发动机漏油、机舱异响、车门无法解锁、变速箱顿挫、加油跳枪等问题。多次找到汽车经销商,但对方一直推脱。遂向县消保中心投诉,要求退车。【调解过程及结果】经了解,截至调解前,陆先生购置的汽车就车门解锁的问题已先后维修4次,但依然无法解决。因车辆已满足相关退换车规定,经调解,汽车经销商表示将联系厂方派技术人员再次维修,若仍未能解决则退车,消费者对该处理方案表示接受。【案例评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案例七网购手机有质量问题,如何进行售后【案例简介】消费者花费2198元在某网购平台购入一台红米K60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画面模糊,且网络信号一直断开,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以一次性包装已损坏为由拒绝退货退款。消费者遂向县消保中心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调查,该手机下单网店为海盐某手机经营店,该手机目前已送官方售后检测。由于手机已激活,影响第二次销售,不符合网购产品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若产品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进行退换。后经小米官方检测,确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申请。【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提醒经营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案例八消费者投诉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案例简介】2023年3月15日,消费者在海盐某加油站加了500元柴油,加油机显示加油67.29升,但车子仪表显示只加了50升左右。该消费者认为油枪存在问题,双方协商无果后向县消保中心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对涉及油枪计量检定情况和铅封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上述油枪在检定有效期内且铅封完整无替换。同时,海盐县计量中心对该油枪进行计量仲裁检定。经检定该油枪计量误差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燃油加油机)(JJG443-2015)中规定的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内,不存在计量失准情况。相关结果得到了双方认可。【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本案中,加油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九预付式消费需谨慎【案例简介】市民朱女士在海盐一健身工作室以210元/节一次性购买私教课50节,并付款10500元。上了17节课后因多种原因,在同年的11月和该健身工作室协商转卡或退卡,但无果。【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预付卡消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商务局立即开展核实、调查,并召集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涉事健身工作室多次协调沟通,双方约定在4月底前完成转卡。但至5月,该健身工作室依旧未履行承诺,县商务局再次上门时发现该健身工作室已搬离。6月,县商务局再次召集消费者、健身工作室及相关部门,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经营”等原则进行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场退款4851元。【案例评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消费警示】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凭证时,要了解企业或经营店的经营规模、市场口碑和社会信誉。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办理前核查企业备案资质,通过“四看”(看营业执照、看优惠幅度、看经营状况、看消费频率)客观评估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的风险。
案例十天上不会掉馅饼,“免费”中奖是陷阱【案例简介】2023年,消费者向县消保中心反映某公司以“新店开张限时促销”为名散布抽奖活动信息,称可以免费扫码为其店铺点赞并参与抽奖,参与者可获赠小礼品一个,“幸运者”则可抽中平板电脑、手机、冰箱、电动车等大奖。但当中奖者去领取奖品时,却被告知只有在公司推广的网上购物商城充值“2999-6800”不等的金额后,方可领取大奖,且奖品领取仅当日有效,充值金额以后可在购物商城使用。消费者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投诉。【调解过程及结果】经了解,该公司通过免费抽奖诱导消费者在其推广的购物平台充值,截至查货日,已诱导消费者充值约13万元。该公司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中奖概率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案例评析】《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本案中,商家以抽奖为幌子,蓄意诱导消费者充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违法。【消费警示】对于“免费”类优惠,消费者一定要高度谨慎,切勿轻信“中奖”信息,贪图意外之财。如若遇到这类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热线,妥善保管相关转账凭据,及时维权。


张建国 发表于 2024-3-15 17:50

怎么没装修公司案例呢?

金刚1972228 发表于 2024-3-16 08:48

好好

醉灬江南 发表于 2024-3-16 17:43

星期一我要去打 12345,我的煤气瓶也没发票。抵扣 30 好像,https://app.ihaiyan.ren/public/emotion/face_jizhi.pnghttps://app.ihaiyan.ren/public/emotion/face_jizhi.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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